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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的浓缩——商标转让分析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5-01-22 已有240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营利是商家进行产品推广的最终目的。在商家进行产品推广时,被人们所熟知的营销手段是著名的4P概念,即“Product(产品)”、“Price(价格)”、“Place(渠道)”、“Promotion(促销)”。简单来说就是要求商家要重视产品本身的开发与研究;面对不同的市场状态与产品生命周期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建立成熟而完整的产品销售渠道;充分利用广告、公共关系、人员推销、营业推广等多种促销手段。这些都是构筑产品品牌的重要手段,但更多的表现为从商家主体出发去应对竞争。
     商标权转让也是一种重要的增强品牌实力的手段,但它更多表现为一种商家间双方的互动关系。商标权转让是一种商标专门使用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商标使用权的转让,又可以是部分商标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条件是受让方给予转让方一定的商标使用权费用。从对商标权转让的含义阐述中我们便可以看到它是建立在商家间互利的一种互动关系上:商标权的转让方出让商标使用权换取使用费,商标权受让方支付商标使用费获得商标使用权,增强品牌实力从而扩大销售量,提高利润。与前面所说的4P的竞争特质不甚相同,它表现为一种合作共赢的状态。但我们要注意,这种方式由于是在双方协商的状态下进行的,它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最突出的表现便是关于商标权转让的范围与支付使用商标的费用发生冲突,具体表现为商标转让合同条款的模糊不清。例如关于界定转让方转让商标权限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这个问题如果在合同书中得不到明确便会引发一系纠纷。如受让方因商标转让后,商品销售量超过预期值,获利丰厚。转让方会以此作为追加使用费的理由,便会引发商标权转让的法律纠纷。再如,在转让方将某一商标使用权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因受让方利用商标作假使商标形象受损,从而也给转让方带来名誉或利益上的损害。对于这种情况,前文所述的商标转让公证就显得十分重要,有助于理清商标转受双方的责任界限。
      此外,商标权的转让还可以在“继受转让”和“行政命令转让”的情况下发生。所谓“继受转让”就是商标持有者死亡或注册公司倒闭的情况下,具有继承权的个人或企业对商标使用权进行继承;“行政命令转让”顾名思义就是因政府行政命令强制进行商标权的转让,这种转让方式多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由于这两种形式不涉及另一方,无需合同订立,模糊性比较小,因此纠纷程度相对小。但不管是哪种商标权的转让,商家一定要理性商标专有权的流通过程。既要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又不能侵害对方的权益,使商标权转让依法、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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