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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商资讯

“淘宝上能没假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5-01-29 已有257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淘宝上能没假货?”

  这话说出来,估计连马云自己都不信。

  日前,工商总局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这项由“工商总局网监司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14年8月到10月”开展的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活动结果显示,纳入监测范围的网购平台,正品率达到58.7%,非正品率为41.3%。

  这本来是一次很普通的或常规的网购监测活动。但是,仅仅因为监测结果显示,淘宝以“37.25%”正品率在所有电商平台中排名“垫底”,似乎激怒了淘宝。

  淘宝先是以“店小二”名义在微博贴出“大字报”,一通“冷嘲热讽”质疑抽样数量、监测数据和监管程序,并指名道姓喊话工商总局刘红亮司长别吹“黑哨”。随后,又正式发布声明要向工商总局“投诉刘红亮司长”。

  本是监管部门一次常规的定向监测,却因为淘宝的“出格表演”,瞬间演变成了“首富单挑司长”的“闹剧”。

  那么,到底是什么让淘宝“暴跳如雷”?淘宝又为何指名道姓近乎“人身攻击”工商总局的有关领导呢?

  这可能与2014年以来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强化网购市场监管有关。

  首先,要从新修订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起。2014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卖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而所谓“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购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是非常明确。但是这种明确规定是与此前没有规定形成较大反差的。

  对于淘宝等网购平台来说,新消法的施行,预示着电商平台很多监管空白的政策红利逐渐消失,电商平台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而这必然会带来平台规则完善和更大人力、物力的投入。

  尤其是,卖家侵权网购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让淘宝等电商平台深感“不适应”或“不舒适”。

  套用老话,就是“光脚惯了,穿多好的鞋都不适应”。

  其次,工商总局网购平台监管力度不断强化。与新消法同日起生效施行的,还有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卖家应“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此条规定预示着“个人卖家要逐步完成工商登记”。而这恰恰是淘宝多年来抵触甚至攻击的管理模式。在淘宝看来,工商登记不适应网商现状,淘宝平台现有注册规则已经能满足行业管理需求。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专设一节、共十三条来规范类似淘宝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这些规定,淘宝等平台应当承担“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而这些规定,在淘宝看来,似乎都是让其“削足适履”。因为淘宝坚信,它们更懂电子商务,更懂卖家,也就更懂市场监管。

  除去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外,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部门规章也已发布,将于2015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共计3387字、二十二条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包括网购平台在内的各种可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此外,针对淘宝等电商平台连续多年的双十一、双十二、六一八等大型网购促销活动,鉴于消费者投诉集中,工商总局也起草了专门的部门规章《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纳入监管。

  全文2500字、共计三十条的《暂行规定》分为五个章节。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看,备受诟病的电商平台自行规定网络预售商品不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订金不退”等明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得以纠正。《暂行规定》明确“网络预售商品”同样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促销赠品全面享受三包服务。

  而从卖家保护角度,每逢促销迫使平台上的入驻卖家“选边站对”的“垄断式”做法也得到规范。《暂行规定》指出平台不能要求商家不得参与“线下促销”、不得参与其他平台促销。

  上述规定对天猫、淘宝等阿里系电商平台均适用。

  简而言之,工商总局不断加强的网购监管,让“任性惯了”的淘宝非常不“爽”。

  于是,适逢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之际,赶在今年315之前,淘宝抓住监测数据中的所谓“不公之处”,率先发难监管部门,试图转移视线,博取民众同情。

  但是,“平台喊话监管部门”或“首富单挑司长”,民众或消费者就一定会站在平台或首富一边吗?

  那么,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问题:“淘宝上能没假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于打击假货,淘宝发难工商总局的根源在于:淘宝希望工商总局按照淘宝的建议打假,工商总局希望淘宝按照监管要求配合打假。

  而两者一时半会没能达成一致。于是,淘宝就撕破脸,上演了这出“闹剧”。

  如今,淘宝公开声明要向工商总局“投诉刘红亮司长”。如果手中有料,其实,淘宝更应该考虑向中纪委“举报刘红亮司长”滥用职权。

  万一真的扳倒了呢?如果能成功扳倒,或许高通、微软等深受国内反垄断执法困扰的外资企业,也可以好好学下“淘宝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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