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查处两起网络虚构交易案(商标案例分析)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5-09-06 已有682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AppStore:上海珲贤广告公司虚假下载
虚假下载是指当事人的游戏下载量的增加并没有对应真实用户的增加,只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的下载量的增加。
当事人于2013年开发了一款名为“三国神将传”手机App游戏,并于2014年在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发布该款游戏。后当事人为提高该款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App)游戏的影响力,在网络上通过QQ找人以虚假下载的方式,约定于2014年11月8日冲击苹果AppStore游戏排行榜排名。2014年11月8日,当事人手机App游戏在苹果AppStore游戏排序为前25名,当事人并为此支付5.67万元。
执法机关查明,当事人就该款游戏并未实际获利。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通过虚假下载的方式以提升其App排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猫商城:上海湘谊贸易公司虚假刷单
当事人于2011年10月在天猫商城设立并运营名为“湘谊旗舰店”的网店,销售紫砂壶产品。
自2013年开始,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了“‘湘谊’宜兴名家紫砂壶国家助工陈×全手工紫砂茶壶朱泥扁西施壶”的产品(以下简称陈×西施壶)信息。当事人在上述产品信息介绍页面中使用“最佳”等字样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无费用。
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自发布陈×西施壶产品信息后,通过QQ群搜索“淘宝刷单”字样,随后加入一个名为“品源群”的QQ群。当事人通过该群与“刷单”人员联系,由“刷单”人员在网上拍下当事人天猫网店内的产品,然后当事人接单后,实际不发“刷单”人员拍的产品,换成不值钱的物品快递给“刷单”人员,最后“刷单”人员确认收货,完成一次“刷单”。当事人根据每一单“刷单”人员的银行账号,将拍下后“刷单”需要支付的费用加上谈好的具体每一单的“刷单”费用(劳务费用)支付给“刷单”人员,从而完成整个“刷单”行为。经确认,陈×西施壶产品实际交易量只有网页显示交易量的一半。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陈×西施壶产品页面中使用“最佳”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同时,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销售陈×西施壶产品过程中,采用虚构交易形式来增加自己产品的网上销量、提升自身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明晰职能定位与法律规定的边界
“刷榜”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交易市场的生态环境,扰乱了正常的公平交易秩序,排挤了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用户的交易机会,对于小微创业热情以及创新动力方面的损害也极其严重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珲贤广告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工商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方面实现了在两个“敏感领域”的介入,一是移动电子商务,二是网络游戏。因此,上海市工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中,勇于探索研究与实践的精神值得肯定。
恶意“刷榜”行为定性分析
最新数据表明,苹果AppStore应用已突破150万个,但其中超过83%的App都不能被浏览应用类别列表的终端用户所发现,“应用推广”产业由此应运而生。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观念影响加大,“应用推广”采用的方式越来越趋于通过技术手段虚假提高应用数量、雇用“水军”夸大产品性能、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目前较为流行的App恶意推广包括多种方式,“刷榜”是其中最为主要的方式。
“刷榜”是指通过破解AppStore排行逻辑算法,分析其权重指标(主要是下载量),使用人为手段提升App在下载排行榜的排名。目前来看,“刷榜”行为已成为App领域的潜规则,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链,直接左右App的市场份额与“风投”取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显然,“刷榜”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原则与规定,可以认定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市工商部门对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准确的。
关于职能定位与法律适用的思考
本案定性过程中直接适用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由此也引出一直以来关于工商网监职能定位以及《办法》适用边界的争议性问题。
一是《办法》中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理解问题。苹果AppStore中的App分为收费下载和免费下载两大类,本案标的App似乎是免费下载项目。对于免费项目是否可以理解成《办法》中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而适用《办法》加以处理呢?笔者认为,本案标的App只是该网络游戏的客户端程序,用户下载安装后必须通过开发商的服务器才能进行游戏,将App免费下载视为网络游戏服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符合常理。网络游戏服务往往是后收费模式,可以整体认定为提供网络服务来适用《办法》,但前提是该网络游戏整体确为营利性服务,焦点是以盈利为目标。本案针对该网络游戏的盈利模式及数量方面取证还可进一步细化。
二是工商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职能定位问题。2008年国务院明确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能赋予国家工商总局,但并未排除其他部委在各自职能范畴内对于网络市场的管理职责。就网络游戏而言,早在2010年,文化部就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网络游戏市场包括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等作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明确各级文化管理部门作为网络游戏的监管机构。
那么,工商部门是否有权对网络游戏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呢?笔者认为,应在充分尊重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网络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个案。就本案而言,针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在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工商部门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能。笔者建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后遇到此类案件时,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主要定性法律依据,而《办法》作为参考定性依据,这样较为妥当。
虚构交易三种表现形式
“刷榜”“刷单”“刷钻”等行为使得特殊的评比、荐证的诚信机制完全失灵,沦为虚假宣传的道具,完全扭曲了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不但导致虚假营销之风盛行,而且从根本上动摇了网络电商平台的诚信基础,最终伤害的是电商市场的未来
随着智能手机和电商平台的蓬勃兴起,网络商户的营销手段也不断翻新,而类似的“刷榜”“刷单”“刷钻”等虚构交易行为,非只一端。通过对上海珲贤广告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湘谊贸易公司虚构交易案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虚构交易行为大致分为3类。
表现一:虚构交易数量
此类营销手段,就是通过人为地大幅增加虚假的销售(或者下载、访问)数量,从而提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的排行榜位置,达到吸引消费者眼球和增加交易机会的目的。由于这种手段和“排行榜”密切相关,因此被称为“刷榜”。
在手机游戏市场,“刷榜”行为尤为泛滥。网上曾曝出这样的照片:近百部iPhone5C整齐排列在一个专用架子上,专业的“刷榜师”对着一部部手机开始刷,从一边到另一边。这样一次,刷出来的量就相当于近百名用户的使用好评。
手游开发商为什么大多通过“刷榜”提升产品排行呢?这是因为,苹果等手机在产品平台上的各类应用下载,24个分类榜中每个榜单只展示前150名,换言之,只有进入前150名才能有机会接触到潜在的用户,而冲进前150名需要3万以上的量级。这对于一般的开发者或者初始创业者来说,实在太困难了。相反,如果通过人为手段虚假增加游戏下载数量,不但能进入排行榜,还有可能进入前几名,从而吸引更多用户下载,就能大大提升商业成功的概率。
表现二:虚构商家信誉评价
此类营销手段,是恶意利用各种平台上的商户商誉评价系统,通过人为手段增加虚假的“差评”,同时删除真实消费者的差评,从而达到混淆事实和误导消费者的目的。由于网络销售平台的商誉评价机制,商誉较好的商家通常被评“星”或者评“钻”,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刷星”或者“刷钻”。
为什么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如此看重“好评”?这是因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往往比在实体店购物更为谨慎和小心,更注重参考已有消费者作出的评价。相对于“好评”而言,消费者认为“差评”更为真实和客观。经营者一旦有了“差评”,吸引潜在消费者购物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所以经营者对“差评”零容忍也就不难理解了。然而,经营者消灭“差评”只能靠自己的优质产品及服务,如果通过人为手段虚构好评或者强行删除“差评”,就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
表现三:虚构商品质量评价
与虚构商家信誉评价不同,这种手段指向的对象是商品本身,即通过对营销商品本身的质量和信息作出各种虚假的评价,雇请他人使用各种虚假网络身份对商品作出各种不实的“好评”和赞美,或者对同类产品竞争者的商品作出不实的“差评”和贬低,构成了不实宣传和虚假的“比较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
从功能而言,“产品排行榜”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比较广告,能够帮助消费者了解市场热门产品和消费趋势从而作出消费决策;“钻级卖家”是一种对销售者的商誉评价,能够打消消费者疑虑从而促进交易;“星级产品”是一种对商品的质量评价,能够增加消费信心早作决策。而“刷榜”“刷单”“刷钻”等行为,实为利用网络电商等新型平台,对商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质上都是虚构事实,歪曲真实的市场需求关系,从而误导消费者,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体现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虚构交易行为处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条款。另外,今年3月,商务部公布的《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