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5-09-26 已有277人次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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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法人责任能力的一种。是法人成员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关于法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学术上有两种不同主张。
法人拟制学说认为,法人没有意思能力,不能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在法律上不承认侵权行为的代理,因而,法人机关或其他成员侵权行为的后果不能由法人承担,法人无侵权责任能力。
法人实在说则认为,法人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不因其合法与否而有区别,因此,对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侵权行为,法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有侵权责任能力。
现代各国民法普遍采用法人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主张。中国《民法通则》从多方面规定了法人的侵权责任。
二.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