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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NB"商标权纠纷案,交7000多页证据欲翻案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5-11-07 已有243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南方日报讯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再起“波澜”。今年4月,美国New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须赔偿原告周乐伦9800万元。5日上午,广东高院二审该商标权纠纷案,双方围绕上诉人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是否享有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上诉人周乐伦是否恶意抢注“新百伦”商标等展开激辩。

  据了解,广东高院曾先后于10月15日、11月4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固定及保密证据确定,并与当事人确认了争议焦点和开庭细节等问题。据悉,双方均递交了海量证据,其中上诉人递交的证据多达7000多页,被上诉人递交的证据也有1000页之多。

 
  二审开庭时,双方围绕上诉人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是否享有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上诉人周乐伦是否恶意抢注“新百伦”商标、上诉人在销售产品的有关凭证、官网上宣传使用“新百伦”商标,是否侵害被上诉人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审法院确认的违法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展开新一轮论战。

  上诉人新百伦公司认为,New Balance公司拥有第35类广告和销售项目“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公司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伦”、“NB/新百伦”或“New Balance 新百伦及NB图形”标识,不会与周乐伦“百伦”商标产生混淆,且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等商标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属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号权的行为。新百伦公司还认为,新百伦公司在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以新百伦公司因侵权所获盈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并认为,周乐伦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被上诉方周乐伦则认为,“百伦”、“新百伦”商标经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经异议程序仍获国家商标局注册,权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依照商标法规定,构成对周氏“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并认为,新百伦公司所谓的在先权利和35类的注册商标的抗辩均不成立,新百伦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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