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驳回以及近似的判断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6-01-20 已有816人次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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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被驳回
问:我厂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为主,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向商标局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商标局驳回我厂的请求?
答: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该土豆片、锅巴的特点,原则上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所以您的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的使用具有排他性,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作商标,可能会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商标的特征和功能之一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分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但若以“香脆”为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的商标,不能够有效区分经营者,也就为商标法所禁止。若想获得该商标注册,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厂长期使用“香脆”标志,并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以证明该标志具有可识别的特点。因为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前款规定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近似商标的判断
问:法官您好,我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上。A酒厂在其白酒商品上使用“华表”牌商标,但经我们调查了解到该商标并未获得注册,且A酒厂在酒瓶包装使用与我厂“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极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我厂产品。B仓储运输公司帮助A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C商场销售。我公司曾发函给A厂、B公司和C商场,但三家单位均未理睬,现我厂欲以使用近似商标为由起诉三家单位侵犯我厂商标权,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我们的主张能否成立?
答:首先,根据我国《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关于判断商标相同、商标近似的规定,文字商标近似的判断要从音、形、义等方面综合考察。对本案而言,“华表”与“华灯”均为两字商标,虽有一字相同,但“表”与“灯”在发音、字形、字义上均有较大差别,不能构成近似商标。
但是根据您的描述可以判定,A酒厂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华灯”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款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第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此,A酒厂在其酒瓶包装上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属于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B公司帮助A酒厂运输、存储其产品,也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收到警告函后不予理睬,更是属于故意的商标侵权。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C商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所以,您可以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提供相应证据,要求三家单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