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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被诉商标侵权 荷兰塔尔帕公司索赔300万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6-04-28 已有352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被诉侵权后,《中国好声音》改变原来的logo,金话筒等涉嫌侵权元素被删除

  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被“The Voice of”模式拥有方荷兰塔尔帕公司将《中国好声音》制作方上海梦响强音公司、北京正议天下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

  昨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一审裁定驳回梦响强音公司的管辖异议。如果《中国好声音》最终被认定侵权是否停播?成为许多观众关心的问题。法律专家表示,好声音制作方如果被认定商标侵权,也不会对节目播出有太大影响,只要在播出的节目中把商标涉及侵权部分去掉就可以了。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中国好声音》被诉商标侵权

  塔尔帕公司称,其主要业务为开发、制作并发行电视节目模式。“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并在中国、澳大利亚、美国等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

  该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在浙江卫视播出。该公司通过许可方式授权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塔尔帕公司起诉指出,2015年10月起,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亦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过程及其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手拿话筒的图),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要求二被告在《中国电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

  一被告提管辖异议 法院驳回

  昨天上午9时,本案管辖权争议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之一的梦响强音公司认为,他们与正议天下公司的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行为,塔尔帕公司应该针对两家公司分别单独起诉,而非一并起诉。梦强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针对他们的起诉应当由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

  同时,塔尔帕公司与该公司曾签署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且塔尔帕公司已经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正议天下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该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关于梦响强音公司与正议天下公司的涉诉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待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不属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理范围。

  同时,朝阳法院指出,本案系因商标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与原、被告签署的相关协议无关,双方就本案侵权纠纷并未达成仲裁协议。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梦响强音公司的管辖异议。梦响强音公司表示将会就此裁决提出上诉。

  ■ 追访

  承制方:以为续约提前制作节目

  昨日,《中国好声音》承制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表示,未能与塔尔帕公司继续合作,是因为开出的续约费太高,上调尺度太大。同时塔尔帕公司想将所有节目在中国的代理权全部打包售卖,超过了制作公司的购买需求和经营范围。

  “在谈判破裂之前我们用了‘The Voice of’,是因为我们默认和原告公司是续约的,现在我们好声音所有logo及节目模式已经改了。”灿星制作副总裁、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每年的谈判续约过程是漫长的,而节目的筹备却要很早就开始,所以跟以往4季的节目制作惯例一样,在和原告公司谈判续约同时,《中国好声音》第5季已开始制作。因此出现了续约前,《中国好声音》还在使用“The Voice of”的logo和模式的行为。

  ■ 律师说法

  可删除涉嫌侵权元素进行播出

  “如果一个节目注册了商标,那么其他人使用是要经过授权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律师分析认为,《中国好声音》第五季海选使用“The Voice of”商标,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责任,但这对《中国好声音》节目播出的影响不大,《中国好声音》在播出的节目中把商标涉及侵权的部分去掉,比如不用金话筒等特定元素等,就可进行播出。

  就节目模式赵占领表示,中国目前的法律中,因为节目模式属于节目制作方法,很难定义为著作权法的作品,因此很难出现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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