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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授权的商标将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6-07-06 已有315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案情回顾

     自2008年开始,福建省某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宝岛公司)先后与上海地区多家加盟商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授权加盟商在经营场所的门店招牌等处使用“宝岛眼镜(连锁)”标识,2013年6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接到宝岛眼镜注册商标权利人——宝岛眼镜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上海多家经营户擅自使用“宝岛眼镜(连锁)”标识,涉嫌侵犯其注册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上的宝岛商标专用权。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经营户,经公司授权使用“宝岛眼镜(连锁)”标识的行为构不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经营户是在上海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户,宝岛眼镜(连锁)不是其营业执照上的合法名称,也非字号的简化使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标志,具有专用属性,其保护范围受行业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仅可由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专用,故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由此可见,某宝岛公司把自己的企业名称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无效。

      涉案经营户使用“宝岛眼镜(连锁)”标识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在眼镜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宝岛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混淆误认。本案注册商标由宝岛2字构成,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涉案经营户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是眼镜销售和服务,与宝岛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相同。因此,涉案经营户在眼镜经营服务上使用宝岛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宝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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