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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顺风车”搭不得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6-09-27 已有311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2016年7月,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特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叶某等侵犯山特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一审的判决令权利人倍感欣慰。”山特公司案件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曾经的涉外商标第一案

       记者了解到,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商标纠纷就曾因为是中国首例涉外商标案件而引起广泛关注,各大主流媒体均有报道。

       上世纪90年代,计算器普遍进入中国。当时的电网电源质量不好,加上当时的微机主板技术不完善,遇到断电情况很容易造成数据丢失。因此,用户购买计算机时,配置一台UPS(不间断电源)十分必要。山特品牌创始人何绍文由此以“SANTAK”作为UPS商标,将产品推向中国市场,销量一度占领中国内地UPS市场份额的60%。

       1989年初,何绍文发现,当时同样在开发中国内地市场的香港山顿公司在中国内地抢先注册了SANTAK商标,大量生产、销售该商标的产品。一时间,市场上充斥真假“山特”难以辨认。同年7月,何绍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投诉,提出香港山顿公司在中国内地登记注册的SANTAK商标注册不当,申请裁定驳回注册。

       由于这是自1988年1月13日《商标法施行细则》颁布以来的第一起涉外商标案,受到各方关注。商评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双方答辩及将近一年的调查审理,于1990年5月28日,裁定山顿公司SANTAK商标注册不当,撤销了山顿公司注册的第335383号商标。

       由于当时中国尚无《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民法通则》,商评委的裁定依据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将《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知名商标的维权之路似乎注定了波折多舛。由于商标撤销后重提申请需有一年的缓冲期,在山特公司等待重新申请的漫长一年中,众多使用“SANTAK”商标生产、销售UPS厂商大行其道。一路异议、纠纷不断,国家商标局在1992年12月22日做出最终裁定,核准第619938号SANTAK商标权归何绍文公司所有。

       “山特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益人,也见证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环境的不断优化。”该负责人表示。

        巧用刑事案件固定证据

        经过多次合资、并购,由何绍文创立的“SANTAK”品牌现归开篇所述山特公司所有,高知名度和巨大的利益诱惑也引来了近似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外包装等相伴而生。这些侵权企业往往寄希望在产品商标和公司名称上做文章,努力搭上知名品牌的“顺风车”。

       “山特的客服热线时常接到报修者来电,称购买的山特UPS没用多久就坏了。经过核实发现,很多报修产品实际上并非山特正品,而是商标为‘CSTK’‘ESTK’‘STKPOWER’‘ThanTak’等的仿冒品。甚至一种叫做“ESTK(伊顿山特)”的UPS产品出现在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该负责人介绍。

        从2014年起,山特公司配合广东、江西、湖南等地区的公安机关对多个假冒品生产商进行了刑事查处。“此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许多证据是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固定的,这些证据直接支持了本次的民事诉讼。”该负责人介绍。

        山特公司通过配合“打假”掌握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叶某、周某及其名下公司等九单位和个人,提出被告实际使用的“STKUPS”“ISTKI”“SITIK”“OSTKO”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撤销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决中援用了打假过程中的证据作为判决理由,为权利人体系性维权提供了发挥空间。例如,虽然被告周某在一审中抗辩说自己销售的时候不知情,但其在2014年的打假刑事调查中承认为了谋取利益使用了假冒商标,“(其销售的)不是正品”“(比正品)价格便宜得多”“销售这些产品是图正宗山特的牌子名气大,好赚点钱”,法院据此指出,这“表明其对所销售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是明知的,故不能免除销售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

      “‘停止侵权、销售’‘变更企业名称’‘连带赔偿’‘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一审判决几乎支持了我们所有诉讼请求,判决赔偿640万元在同类商标侵权案件中也属罕见,提振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也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性及坚定决心。”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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