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西爱情马拉松"是否侵权"爱情马拉松赛"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6-09-28 已有329人次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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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9日,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上映。为配合宣传,发行方还组织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线下马拉松跑步活动,从4月3日杭州站开始,途经成都、广州,4月23日在北京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收官,吸引了众多马拉松爱好者参与。
然而,就在活动收官的前一天,电影发行方和活动宣传方就被告上了法庭,昨天,西湖法院审理了此案。
传媒公司抢先注册“爱情马拉松”商标
起诉的一方是温州新泽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据负责人许先生介绍,公司主要从事与体育、旅游以及非遗相关的活动策划和品牌推广。
“几年前,我在法国旅游时,看到很多人热衷彩色跑,刚好我们也想做体育相关项目,再加上近年来国内离婚率越来越高,就想到爱情马拉松这个概念。”出于这个考虑,许先生申请注册“爱情国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赛”的商标,并于2015年正式取得商标专利权。
而在“北西爱情马拉松”杭州站启动之际,负责人许先生在新浪网“体育”栏目看到这条新闻后,他认为这是侵权了商标权,要求主办方对活动名称作出修改。
交涉无效后,许先生就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及新浪体育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许先生带着两位律师和这三家公司的代表律师“对簿公堂”。
许先生说,“北西爱情马拉松”宣传活动现场,“爱情马拉松”这个文字标识反复出现,与其享有的“爱情国际马拉松”、“爱情马拉松赛”的文字商标相似,这个行为侵害传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他要求,新浪体育停止使用“爱情马拉松”文字标识举办任何商业活动,删除网络报道并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三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其他开支3万元。
被告方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庭上,新浪网最先辩驳,辩护律师说,自己属于技术服务支持,不是实质的参与方,有关活动的组织、宣传等并未参与,侵权这个锅他们不背。“新浪网只是对宣传活动进行了客观报道,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此次宣传活动是为了跟电影内容结合,突出使用的是"北京遇上西雅图之不二情书",并未突出使用"爱情马拉松"文字,也未将其作为活动标识进行使用。”电影发行方律师则认为,“爱情马拉松”本就由通用名词“爱情”和“马拉松”组成,仅为马拉松内容、功能性方面的表述,是一种惯用及通用使用方式,不会使公众因为这次活动对商标产生混淆。
对于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这位律师也提出了质疑,“这是第41类服务,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流动图书馆等,并不包括对方所说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项目,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同样,新浪网、新浪体育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也提出类似意见。
“发行公司不是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每个城市的活动都由另外的公司具体执行,应由具体执行公司来应对纠纷。”
这个说法显然不能说服传媒公司,“发行公司和新浪体育是宣传活动的承办方,新浪网为此提供技术支持,都与宣传活动举办有关联。主背景布、挂牌、奖牌等都有出现"爱情马拉松"字眼,是很明确的商业行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没有当场宣判。
律师说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到底有没有构成侵权?我们也采访了一些律师的看法。
“马拉松属于商业活动,这就触及了具体商标使用类别,即体育赛事、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但是否侵权,还要视情况而定。”杭州高级代理人孙磊表示,如果在活动过分突出“爱情马拉松”,放在醒目位置,或作为重点宣传,对公众有误导行为,则构成侵权。没有单独明显使用“爱情国际马拉松”这七个字,不能算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