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商标供求 | 分类帮助 | 商标注册 | 高级搜索
  新闻类别: 最新行业资讯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知识篇 | 网络电商资讯 | 文书下载

商标资讯

“火吧”商标遭侵权 原创人不满起诉获赔8万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6-10-20 已有292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火吧”商标在兰州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兰州某餐饮店在招牌和网络销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样,引起了火吧原创人陆某的不满,遂将侵权人杨某告上法庭。10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审理结果,杨某的行为确属侵权,后经过法院调解,杨某赔偿陆某经济损失8万元。

  陆某称“火吧”是自己的独创商标,2003年其将“火吧”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6年批准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2015年1月28日,杨某登记了“餐饮店”后,在其招牌和某网络中特意使用“火吧”字样用以招揽顾客。陆某认为,杨某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火吧”字样,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的“餐饮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火吧”之间有关系,侵犯了陆某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于是,陆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立即停止在招牌和某网络中使用“火吧”商标的侵权行为;杨某赔偿陆某经济损失10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所有由其独创的“火吧”商标是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在兰州市内开有多家分店,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应当认定陆某所注册的“火吧”商标为兰州市的知名商标。杨某在工商登记时虽然未使用“火吧”商标或在注册的商号中使用“火吧”字样,但在实际营业中,在招牌和网络销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样,结合兰州市有多家陆某经营或授权经营的“火吧”的客观情况,杨某在自己的招牌中突出使用和网络销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样,足以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公众混淆,误以为杨某工商登记的“餐饮店”与陆某独创的“火吧”具有联系,应当认定为侵权。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 商标资讯 | 转让流程| 新手帮助| 手机网站
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 15858991839 童顾问| 13566711441 小菲| 18257897732小尚
浙ICP备2022034874号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288号创想广场四楼3A05
义乌商标转让,广州商标转让,温州商标转让,北京商标转让,杭州商标转让,泉州商标转让,上海商标转让,嘉兴商标转让,江苏商标转让 ,常熟商标转让,四川商标转让,服装商标转让,中国商标查询网
100
服装鞋
袜区
商标高
级搜索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