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童装厂侵权阿迪达斯商标侵赔尝5万元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6-11-28 已有344人次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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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上印有歪斜的“三叶草”和英文标识,阿迪达斯公司将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一童装厂告上法庭。近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童装厂赔偿阿迪达斯公司5万元。
去年11月,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区某童装厂进行检查,在企业仓库内查获了由其生产的904套童装和420件上衣,童装的正面显著位置标注了三条纹商标和三叶草商标,以及阿迪达斯的英文商标。2016年1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童装厂作出了行政罚款处罚。阿迪达斯方面认为,该童装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阿迪达斯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今年8月,阿迪达斯公司到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装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童装厂辩称自己销售的涉案产品等标识,与阿迪达斯不同,因为无论在组合要素、外观形象(如图片略倾斜、字母有扭曲),还是在产品定价,销售策划等诸多方面与阿迪达斯公司产品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相关社会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因而不会误导消费者。而且,也没有通过售出产品获得利益。同时,童装厂还认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能力及价值有限,本身生意惨淡,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且本次事件后被告也被迫注销,已不存在侵权的客观基础。因此,从各个方面均无法也不可能对原告声誉等构成任何实质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迪达斯公司的商标多年来曾在奥运会等世界性体育赛事中,反复多次出现在运动员服装、广告牌、运动鞋等载体上,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意图、其所经营的童装厂的规模,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童装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对此,企业应有清醒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