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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恶意刷单属破坏生产经营罪追刑责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6-12-30 已有551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34岁的秦某原是数家淘宝店店主,为了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他雇佣一名在校大学生晋某到另一家网店上刷单1500余笔,随后“闪电”退货。很快,淘宝官方追踪到这种虚假交易,遂对该网店商品进行搜索降权处罚。这种处罚与“封杀”网店无异,导致竞争对手生意一落千丈。随后,遭受损失的网店向公安机关报警,江苏省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并追究刑责。12月27日,南京市中院维持了对二人的定罪。这个案件也成为全国首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入刑的恶意刷单案。

  近年来,网购的繁荣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更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而在网购中,消费者一般难以接触到商品实物,网店的信用评级对于消费者的选择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电商信用体系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网络空间给买卖双方带来的不信任,减少了社会交易成本。

  人们之所以选择在某家网店消费,正是因为这家网店通过以往的服务获得了能够打动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人们之所以选择在某家电商平台中的网店购物,正是因为这家平台所构建的信用体系,能够为消费者所信赖。

  可以说,信用记录对于网店而言,是立命之本;完善的信用体系亦是电商平台的生存之根;电商信用体系更是整个网购经济的生命线。正是因为信用对于网店极为重要,网店信用也成为了多方利益的交织之地。一些无良者开始拿着自己乃至他人的信用做文章,甚至不惜触及法律底线,演绎出了不同形式的恶意刷单行为。

  恶意刷单的第一种形式主要是不良商家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虚假的交易量,甚至获得虚假好评。对此,各电商平台均制定了规则,对相关商家进行查处与规制,这不仅涤清了市场、消除了不正当竞争,更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之举,值得称道与支持。

  恶意刷单的第二种形式则是恶意差评。一些所谓“差评师”,在刷单交易后,以给予商家差评相威胁牟取非法利益。由于商家对好评率的敏感度较高,不少商家不得不妥协就范。事实上,这些职业“差评师”已经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罪名,早在2013年,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将12名“差评师”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十六条也将上述两类刷单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如果违反,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本次秦某与晋某的行为则构成了恶意刷单的第三种形式,利用电商平台的信用规则,陷害竞争对手存在虚假交易,假监管者与制度之手,行违法打击对手、不正当竞争之实。相关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即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南京中院将此类恶意刷单、恶意炒信行为定罪追责,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行为适用于互联网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

  可以预见,只要网购存在,只要对不正当利益的追求存在,恶意刷单行为还会不断“推陈出新”,演绎出新的样本。魔高一尺,道还须更高一丈。对此,不仅需要电商平台有针对性地不断完善信用体系与规治规则,更需要司法机关在该出手时及时亮剑,让行不义者得到应有的法律严惩,依法打击恶意刷单正是在守护网购经济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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