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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假冒大润发因侵权被判罚300万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7-01-15 已有332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大润发”诉“大润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去年,上海知产法院受理了“大润发”的商标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并作出判决结果。判决书要求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使用包含“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而在2016年11月,“大润发”商标持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针对愈演愈烈的商标侵权行为曾发出严正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严正声明

      “大润发”超市是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投资创办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企业,“康成公司”系“大润发”商标(商标号码5091186)、

       图形商标(商标号码4072235)、英文商标(商标号码5293126)等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大润发”品牌超市自1998年第一家超市开业至今,门店分布于全国大部分省市,已成为零售业家喻户晓的品牌。

       近期,各地陆续出现仿冒的“山寨大润发”超市,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这些仿冒企业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了“大润发”的形象与声誉,侵犯了“康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康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郑重声明如下:

       一、“大润发”品牌的商标持有人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大润发”超市均为自营,不存在加盟店,“康成公司”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加盟费;

       二、“大润发”品牌超市开设新门店,其招商合作事宜均由“康成公司”直接对外负责谈判、签约,任何不能出示“康成公司”有效授权的主体,无论其企业名称中是否包含“大润发”字样,均与“大润发”品牌超市无关;

       三、“大润发”品牌超市均为大型综合超市,店铺面积最小也不少于18000平方米,任何店铺面积少于18000平方米的均非“大润发”品牌超市;

       四、诚盼各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资者在招商引资以及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对“大润发”品牌进行明确辨认。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省略

      “康成公司”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上述途径对假冒“大润发”的侵权行为进行积极举报,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

       特此声明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而《联商网》梳理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2014年10月成立,先后在沥林、武宁、广州等地发展加盟连锁,而被告及其加盟公司(门店)存在如下侵权行为:

       一、 不同程度的使用了含有“大润发”字样的购物袋、价格标签、会员卡、购物小票、公章和员工服装等。

       二、 被告在其网页和宣传册中也不同程度使用了“大润发企业”等字样,在加盟合作过程中,被告还对加盟店面积提出要求5000平米以上。

       三、 被告在2015年4月受到行政处罚后,并没有在经营中积极进行整改,于2016年4月份,被告的加盟店再次因相同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并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在其网站以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润发”商标以及将“大润发”和“DRF”组合使用,意图混淆消费者,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被告侵权行为恶劣,应当给予惩罚性赔偿。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被告与原告均从事超市经营,在经营中使用“大润发”、“大润发企业”、“大润发生活超市”、“大润发黄埔店”等被控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原告在被告注册成立时已经成为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者,被告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基于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被控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大润发”字号的企业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被告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和对原告销售及获利的贡献情况、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宣传情况及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凌宗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称,由于原被告属于同业经营者,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润发”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宣传中单独、突出使用“大润发”字样,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并没有积极整改,又再次因相同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可以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满足商标法中规定的“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希望判决能够让那些商标侵权者停止违法行为。

       纵观零售业,诸如此类的事件,不胜枚举。“世纪联华”遭遇“世纪华联”、在南京街头上演超市“模仿秀”;遍布全国的各种版本华联;野生版“永辉超市”在美国开业······等等。

       乐城王卫的生鲜传奇在成名后,也遭遇了山寨的烦恼。

       2016年6月份,一份“生鲜传奇”的特别声明在零售圈刷屏。从声明得知,有单位模仿生鲜传奇促销海报并恶意修改商品价格,在生鲜传奇的门口周边发放,以此来干扰门店正常经营,混淆视听。王卫也是愤怒不已,直接报警处理。可以说,花样繁多的“仿冒”品牌,损害的不仅仅是品牌本身,更多的还是品牌的忠实消费者,而这也是品牌方对“山寨”品牌的零容忍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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