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判维护外贸市场秩序 擅用其他企业英文名需赔偿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7-04-17 已有311人次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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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使用外文企业名称。浦东法院日前发布的知识产权审判年度十大案例之一做出认定: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且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外文名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将此类外文企业名称擅自使用在出口商品上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口杀虫剂现“英文李鬼”
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杀虫剂杀螟丹已通过印度农业部的登记,允许在印销售。印度农业部的文件载明,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为“Jiangsu Tianrong Group Co.,Ltd”。天容公司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这个英文名字进行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同样是做杀虫剂的,但其生产的杀螟丹尚未在印度农业部登记。
2014年5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了昊华公司生产的欲出口至印度的杀螟丹1.6万公斤,这批杀螟丹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为“Jiangsu Tianrong Group Company,Ltd.,China”,包装袋上没有其他商标、企业名称。根据海关报关资料,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昊华公司曾使用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对印出口杀螟丹共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
天容公司为此将昊华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昊华公司辩称,天容公司的英文名称未经我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
对印度出口农药迅猛增长
这起案件背后的背景,是迅猛增长的中国对印农药出口贸易。
根据相关统计,去年仅上半年中国出口到印度的农药数量就达到2万余吨,同比增长52.9%;出口金额同比增长19.6%,达到1.77亿美元。按照出口金额统计,杀虫剂出口额最大,约为9000余万美元。位列出口前三位的农药均是杀虫剂,分别是氯虫苯甲酰胺、吡虫啉和杀螟丹。从半年度统计来看,中国出口印度农药量价齐增,部分品类甚至出现井喷式增长。
中国和印度同为地域广阔的传统农业大国。一方面,中国的化肥和农药科学应用有着成熟的经验和巨大甚至过剩的产能;另一方面,印度的气候环境条件导致农业发展存在对农药的大量需求,从中国进口农药是一个新的、性价比较高的选择。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赔损失
浦东法院审理认为,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与其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且天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英文名称,该英文企业名称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的作用。昊华公司在出口印度的杀螟丹上使用了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具有仿冒的故意,令人误认为是天容公司的商品,挤占了其出口市场份额。而且,这种行为还扰乱了正常的对外贸易市场秩序。
昊华公司的行为被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即昊华公司侵权商品的销量乘以天华公司相同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法院根据昊华公司出口杀螟丹的销量及天容公司同类商品的营业利润率,判决昊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余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昊华公司主动缴纳了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