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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尼斯状告奇瑞商标侵权,奇瑞被判赔偿212万元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7-09-19 已有367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因奇瑞在活动和宣传中,都大量使用与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吉尼斯”“GUINNESS”等标识,被吉尼斯公司一纸诉讼告上法庭。近日,这一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9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通报,认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奇瑞公司表示,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从2014年4月起,奇瑞公司就在全国多个城市举办了“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的大型商业活动,并在宣传资料上印有吉尼斯商标,甚至在广告中也用到了该字眼:“曾经,奇瑞公司以自主汽车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今天,全新奇瑞艾瑞泽7和奇瑞特技车队一起,再次代表中国挑战世界!”

     吉尼斯公司认为,“吉尼斯世界纪录”是它的商标,没经其同意就被奇瑞免费使用,实乃侵权行为。在发送律师函和多次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吉尼斯公司向佛山中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如果仅仅想说明其组织的是挑战纪录的活动,其完全无必要使用涉案商标。”吉尼斯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而奇瑞公司则表示,“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属于通用词汇,所以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奇瑞公司透露,这个活动策划方案是由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同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及实施,奇瑞公司并未参与其中,所以没有责任。

     在长达一年的审理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奇瑞公司构成对吉尼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根据吉尼斯公司举证,吉尼斯公司单场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约为6万元,故奇瑞公司在全国16个城市举办涉案活动对吉尼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96万元。除此之外,吉尼斯公司在发现奇瑞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后,曾向对方寄送过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奇瑞公司继续举办活动,反映出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因此,法院依法以经济损失96万元的2倍来确定奇瑞公司应赔偿192万元,加上吉尼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开支20万元,奇瑞公司应向吉尼斯公司赔偿共计212万元。同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决奇瑞公司需在汽车之家网站及《汽车》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但奇瑞公司很显然并不满意该判决结果,表示会上诉。

     对于奇瑞公司侵权吉尼斯公司商标一事,牛车网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未经许可便在活动中使用‘吉尼斯’等词语,有‘蹭名气’之嫌,奇瑞该举动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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