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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商标之争愈演愈烈 引法界热议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8-01-04 已有526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供港”商标之争愈演愈烈。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下称晨光乳业)近日发表声明称,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温氏公司)包装擅自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标志,其“供港”二字与晨光乳业“供港”商标完全相同,要求温氏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3305万元。而温氏方面则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发起申诉,要求认定晨光“供港”商标为无效。

    “供港”商标侵权之争,也引发业内和法学界争议。有观点认为,“供港”品牌应当属于行业公有,而不应该属于某家独占。不过有专家表示,企业如果对某商标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商标。但从现阶段来看,晨光乳业依旧是“供港”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如果其他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相同字样进行宣传,涉嫌构成侵权。

    争议1:是客观陈述还是商标侵权?

    在“供港”商标之争中,“供港鲜牛奶制造”这样的词汇究竟属于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是争议的焦点所在。晨光乳业方面认为,温氏公司在酸牛奶、鲜牛奶等产品外包装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标志,此举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涉嫌侵犯晨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而温氏公司则认为,其在牛奶、酸奶制品上使用“供港鲜牛奶、100%供港鲜牛奶制造”是对事实的描述,并无侵犯晨光乳业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而“供港”文字或图片并非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不侵犯晨光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据了解,2017年4月,温氏公司对晨光乳业的第“16022170”号和第“16022171”号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晨光乳业和温氏公司之间的“供港”商标之争,有专家认为,根据新《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种前提下,如果“供港”属于行业约定俗成,且未进行商标使用,仅用来描述产品本身的特点、销售渠道,又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那就属于正当使用,不对原商标构成侵权。

    而在去年11月26日举行的“供港”商标侵权案专家论证会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彭学龙教授通报的专家论证会初步意见认为:“经过改革开放,中国大陆,尤其是广州、深州地区的生产、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供港’代表品质的正面含义已然淡化。在‘供港’商标已正式获准注册的前提下,其他企业在产品包装、装潢上,在广告宣传过程中,理当避开‘供港’二字,更不能突出使用,否则应依法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对此,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晨光乳业需要证明“供港”两个字已经通过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某种联系,通过“供港”就能够联想到晨光乳业。换句话说,就是“供港”两个字已经达到了让消费者对其来源加以识别的程度。如果可以做到这一点,晨光乳业的“供港”商标就可能被继续维持有效。

    据了解,此前,在“六个核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申请人称,“六个核桃”商标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是,商评委在审理后认为,“六个核桃”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包括聘请形象代言人、投放广告进行大量宣传,并被认定为地方知名商品等,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商评委裁定“六个核桃”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争议2:“供港”商标能否被企业独占?

    据工商总局商标网信息显示,2014年12月26日,晨光乳业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第29类(肉、蛋、酸奶、牛奶等)、第32类(啤酒、矿泉水、汽水等)两类中注册“供港”商标,并在2016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据统计,目前共有1700多家供港企业,在此次商标纠纷中,有供港企业认为,“供港”一词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国家组织的供港快车,属于业内的指代俗称,如果归属于一家企业独占,有违行业公平。

    “‘供港’两个字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在业内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供应香港’的简称。”对于该案,有专家表示,即使有企业申请注册了“供港”商标,但这并不代表其他企业不能用“供港”两个字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描述性使用,因为“供港”本身具有供应香港的意思,自身的固有显著性并不充分。企业若想主张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其需要证明通过使用和宣传,“供港”两字与其产品已经在消费者中建立了某种特定联系。

    “晨光公司已经成功注册了‘供港’商标,是该商标的实际持有人,且在市场上投入成本对该商标进行宣传培育,这是既定事实。”对此,晨光乳业代理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文华认为,“供港”二字不是这些供港企业的共有财富,尤其是“供港”作为商标属性时。因此,晨光乳业注册“供港”商标有其正当性,同时也不会影响其他企业宣传其为供应香港企业。商标局核准“供港”商标后,其他企业理应在宣传过程中对“供港”商标进行合理的避让。
 

    在新闻发布会上,晨光乳业新闻发言人高丽梅发表声明强调:“晨光从未授权其他公司使用29类和32类‘供港’商标标志,任何企业在没有得到晨光乳业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晨光已经注册的类别上将‘供港’两字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企业如果对某商标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商标。但从现阶段来看,晨光乳业依旧是“供港”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如果其他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相同字样进行宣传,涉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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