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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认定未侵权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8-03-06 已有535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当下,如何引导商标权利人诚信维权成为民事诉讼中的焦点问题。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唯公司)起诉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的在华经销商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迅销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信广场店(下称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维持一审判决,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此前的一审中,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曾起诉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生产销售的带有某标识(下称被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一件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服装标识引发纠纷
 
  据了解,指南针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活动策划、展具租赁等。中唯公司则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商标代理等。2012年3月14日,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619071号诉争商标,随后被核准使用在25类鞋、帽等产品上。
 
  成立于2006年12月的迅销公司,其股东为日本株式会社迅销(下称日本迅销)。日本迅销于1995年取得第791494号“UNIQLO”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03年取得第3012401号“优衣库”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日本迅销授权,迅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多处使用了“UNIQLO”“优衣库”以及被诉标识。
 
  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标准,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的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并无明显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者构成相同。此外,被诉标识使用在衣服等相关产品上,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区法院)。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标识未构成对诉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没有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对诉争商标权的侵犯,并作出以下认定:首先,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被诉标识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右半部分由“ULTRA、LIGHT、DOWN”三个英文单词竖排排列组成,三个英文单词均有明确的读音和字义,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其次,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就该案起诉时距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尚不足一年,亦未提交诉争商标知名度相关的证据材料。而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同时,亦使用了早已核准注册的“UNIQLO”系列商标。“UNIQLO”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经营使用已被市场所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将被诉标识中的左边部分与“UNIQLO”系列商标结合使用在商品上,通过长期使用使得被诉标识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市场美誉度,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主观上也难以认定其具有攀附诉争商标实施“搭便车”行为的不正当意图。再者,结合被诉标识与具有颇高知名度的“UNIQLO”商标结合使用的情况,消费者已足可识别商品的来源,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不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欺骗性误导等。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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