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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露”商标争夺升级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8-08-13 已有536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8月9日晚间,承德露露(000848.SZ)发布公告称,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传票等送达资料,获悉法院已受理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南方”)诉承德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据公告指出,此次诉讼的原因源于,2015年承德露露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两份文件,一份是《备忘录》,另一份是《补充备忘录》,签署方共四方,分别是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承德露露、露露南方、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其中,《备忘录》由承德露露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由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
 
     承德露露认为,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特别是王宝林同时兼任露露集团、露露南方董事长职务,王秋敏同时兼任露露集团、露露南方董事职务,均属关联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是露露南方的外方股东,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备忘录的签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存在严重缺陷,阻碍公司今后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承德露露始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此次诉讼也是由于上述商标纠争,露露南方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2001
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8月2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承德露露继续履行上述两份备忘录中应由被告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承德露露停止一切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 6477542 号、第 7518767 号、第 570573 号、第 570574 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 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了解,此案将于2018年9月18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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