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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资讯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证书》发放、补正、更正解读

来源:www.mssb.cn 发表日期:2018-09-27 已有324人次阅览 上一条         下一条

第一节 商标注册证的发放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证书,是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申请商标经核准注册以后,由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

一、经代理组织申请的注册证的发放

(一)凡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后将《商标注册证》直接发给商标代理组织。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变更、转让、续展、补发商标注册证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证明文件发给商标代理组织并刊登商标公告。

(二)商标代理组织收到商标注册证和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后,应与发证清单逐件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即使与商标局发证室联系,并将清单、信封留存备查。

(三)商标代理组织的邮政编码、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同志商标局发证室,以确保注册商标文件(邮件)准确投递。

(四)鉴于邮电部门不办理跨年度挂号信件的查询,因此,商标代理组织发现商标注册证和证明文件没收到时应及时查找,超过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一年的查询,发证室不予受理。

(五)商标代理组织派员到商标局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与发证室联系,并出具单位介绍信(信中应写明领取人的姓名),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直接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的发放

直接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该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证》领取事宜。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签发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件;

②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注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因各种原因位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经过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注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商标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注册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③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提供商标注册号和公告期号。

3、企业名称已经变更的,除了提交以上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当地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二节 补发商标注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在《商标公告》撒谎能够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证书,上面载明了商标注册号、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类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商标图样以及专用期限等信息。《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商标专用权信息就不完整。对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保护也无从谈起。因此《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一、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程序

(一)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应当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通过代理组织办理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填写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注册证上的一致。如果该商标经过续展,商品服务类别已转换的,应当填写续展后的商品服务类别。

(三)如果补证与变更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的,应分别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可以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是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发证必须与变更证明同时使用);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

(四)如果补发商标注册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可以以转让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受让人名义提出。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证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名义为转让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转让证明同时使用);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为受让人名义。

(五)因〈商标注册证〉破损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应当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

二、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审查

(一)核对商标类别、商标注册号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

(二)核对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名义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如果不符的,检查是否存在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转让等情况。

(三)核对该商标的注册状态,检查该商标是否存在注销、撤消等情况。

经审查合格,发给《商标注册证》。

三、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标注册号、类别填写错误。例如在申请时将注册号“1689899”写成“1689896”;将3类写成5类等笔误。

(二)商标注册人名义填写有误。例如某注册人名义已经变更,但申请补证时仍然填写原来的注册人名义;将“名XX有限责任公司”写成“名XX有限公司”。

(三)商标已经被注销或者撤消或在商标初审公告发布被异议后,异议裁定成立的。例如第1277276号商标经裁定异议成立以后,商标无效。该商标申请人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经审查不予受理。

第三节 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证明其变更/转让/续展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的证明文件。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由于商标注册人变更/转让续展申请被核准后,不重新发《商标注册证》。只有当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才能体现出该商标当前的专用权人。因此,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遗失、破损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一、办理补发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程序

(一)办理补发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应当提交《补发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补发商标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填写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注册号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上一致。如果该商标已经续展,应填写续展后的商品服务类别。(例如,原服装、鞋帽属国内分类53或54类,续展以后转换为国际分类的第25类,这时在补证申请书上应当填写25类)。

(三)补发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应当明确填写补发证明事项,每份申请只能填写一个补发事项。例如,有一件商标曾经变更、转让和续展过。需要同时补发多种证明时,应当分别提交多件补发证明的申请书。如果该商标曾经多次变更/转让/续展,还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你这次申请所需补发的证明事项(变更/转让/续展)和时间,未加以说明的,商标局将视此次申请要求补发的是作后依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二、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中存在的问题

(一)申请书上商标注册号、类别填写错误。例如在申请时将注册号“743255”写为“743256”;将5类写为7类等。

(二)申请书上商标注册人名义填写有误。例如某注册人名义已经变更,申请补证时仍然填写原来企业名义,该项申请待审查时,将会不予受理。

(三)商标已经被注销或者撤消。例如某商标已于2000年7月注销,但申请人又于2001年3月申请提出补发变更证明,该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补发证明事项填写有误。例如该申请中,某注册商标只办理过变更企业名义的事项,但申请人却要求补发转让证明。

第四节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

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上的实质性内容。

本条是《商标法》修改以后新增加的条款,是关于更正注册商标申请和商标注册文件错误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请人或注册人请求更正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错误。本条所说的错误,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商标申请人的疏忽或遗漏所至。一旦发现自己的申请文件有错误,申请人或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更正。但这种错误主要是指申请文件中的个别错字。例如:由于申请人的笔误将“凤”写成“风”、“制”写成“治、”“昌”写成“吕”,还有将 “197”写成“97”的、等非实质性错误。非实质性的错误是指不涉及权利主体即申请人或注册人名义、权利客体及商标图样、或者申请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以及服务发生重大变化的错误。更正(改错)。主要是依据申请人或注册人的请求,商标局将申请文件或这册文件上非实质性的、明显的错误内容(个别字有误)改为符合申请人或注册人申请的内容。

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商标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各个流程向商标局申请更正(改错)。商标局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错误进行更正。(更正有两种,一种是注册人或代理人的笔误造成的,另一种是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后,在录入或扫描流程的过程中,将商标申请注册中的个别内容弄错的。)

一、办理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程序

(一)申请办理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填写的商标申请/注册号应在与原申请/注册文件上的一致。

(三)《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上应当详细写明更正事项。如将“…”字有误,应改为“….”。

二、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只有因申请/注册人或代理人因工作失误所造成的错误,才可申请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

(二)申请更正的商标申请/注册事项限定为明显的、非实质性的错误,一般为注册人名义/地址上的个别错字的更正。

另外,由于商标局工作流程失误造成的错误(扫描、录入、校对等环节中造成的错误),使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出现文字错误,商标图形不清晰、指定颜色的商标图形颜色不会的,商标局可以改错。

关于商标局工作流程中造成的错误如何申请更正,具体讲: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在文字或者商标图形(此错误只限图形不清晰、图形颜色不对等错误),可以与商标局档案处联系,将在受理通知书或商标公告等文件上发现的错误书面向商标局作简单说明,商标局经核实,确认有误后,由档案处填写更正单,从录入、扫描开始更正。如果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已收到了注册证,发现开始更正。如果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已收到了注册证,发现注册证上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将注册证和书面的说明一并送到或邮寄到商标局档案处,由档案处负责更正,发给正确的注册证。

第五节 提供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证明其注册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证明文件。提供注册证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国际局是不发《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来获得专用权证明文件。另外一种情况是,为了减少《商标注册证》的磨损或有些企业为了使用的方便,或是商标注册人诉讼案件等事宜的需要,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上面标有注册商标的注册号、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商标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等,《商标注册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程序

(一)申请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符合规定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直接申请的必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填写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注册号应当准确无误。

(三)申请国际注册证明时,还应提供准确的国际注册号(例如:GXXXX号)和相应类别,申请人的英文名称等。

二: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标注册号、类别填写不清。特别在国际注册中存在一标多类的情况,申请时更应准确的填写相应的类别。

(二)商标注册人名义填写有误。(曾经变更过,但申请时使用原名义)

(三)早班商标已经被注销或者撤销

第六节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近年来,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

商标作为一种最具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可以用来引导消费,帮助提供商品和企业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是连接企业与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商标作为区别特定产品来源的基本标志具有唯一性,即指只能由一家拥有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保护和管理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一个商标注册以后长期搁置不用,这不仅不能让商标产生价值,而且还影响了他人正常使用,对商标资源也是一种浪费,使商标的法律机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目前,各国对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都有撤销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的这一规定,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了商标注册人在享有法律所赋予权力的同时,也必须维护这个权力,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会丧失。因此《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工作程序

(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说明该商标未使用的有关情况,并要附送对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调查及相关证据材料。(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核准注册已满三年,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是经过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的,则应自商标异议公告之日起已经满三年;

2:撤销申请书所填写的商标注册情况与该商标的实际注册情况相符(例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类别、注册人名称等);

3: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的,明确填写所申请撤销的商品/服务项目;

4:撤销申请书件以及说明文件如果是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5:撤销申请书件应当用打字或者印刷的形式填写;

6:撤销申请书填写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使用证据的通知》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以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实质审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为:

1: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商标以任何方式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2)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附加标牌上等;

(3)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件资料上,包括产品说明、介绍手册、发票、销售协议、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2: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3: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能鉴别出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4;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5;纸质证据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真实、有效、合法。

注册商标因在异议、异议复审,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视为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计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例。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商标局未做出该注册商标撤销的决定前,可以要求撤回原撤销申请;

2:被申请撤销商标在商标局受理或审理过程中因为其它原因已被商标局撤销或注销的。

终止审理的,商标局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在商标局已做出裁定后,申请人再提出撤回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同时也不会影响该项裁定的有效性。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将对该撤销决定予以公告。

三、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一)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例如某公司申请撤销G612710号注册商标,在申请书上则填写成612710号。(计算机不认)

(二)若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需填写“撤销商品/服务项目”一栏,申请撤销全部商品的需填写“撤销全部商品”。例如某公司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全部撤销,但仍然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上,填写了该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但由于马虎,将商品的项目填写漏缺或错误,导致补正,反复退文,这样就会影响该案的审查进展。

(三)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太草率。有的企业在新申请注册商标过程被驳回,就立刻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根本没有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第七节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一、立法宗旨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是商标注册人的无形资产。现代社会,民事权利主体更迭频繁。民事权利主体死亡之后,依附其上的民事权利随之终止。如果死亡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对其商标权进行处分,必将妨碍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导致商标垃圾的产生。因此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以后,在一年之内不处分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申请注销该商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商标注册人消亡可以指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自然人死亡,也可以指作为商标注册人的法人终止。就法律效果而言,无论自然人的死亡,还是法人的终止,都是使其法律人格丧失。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流程

1: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如只有申请书,不提交相关证据的,不予受理。

2:注册人消亡注销商标申请经形审合格后,商标局向注册人发出注销答辩通知,同时刊登《注销申请公告》。有关的程序及时限参照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程序及时限。被申请注销商标为外国注册人的,由该外国注册人的最近的代理人转发该答辩通知,答辩时限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

3:注销商标决定只发给注销申请人。驳回/不予注销的决定(即: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发给双方当事人。

4:商标被注销的,商标局刊登《注销公告》

第八节 商标档案的管理

商标档案是在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纸质、声像、缩微、电子等形式或载体并按一定规律保存起来的商标历史文献。

一、商标档案管理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档案管理部门是全国收藏内外的商标档案资料中心及科研基地。根据商标档案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商标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标部门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档案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所代理的商标档案工作,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二、商标档案的来源

商标档案的来源:商标档案是在商标权的申请、取得、维持、中止等过程中产生的商标文件材料转化而来,主要有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和裁定书、商标争议申请收和裁定书、撤销商标申请书和决定书、代理人委托书、优先权证明文件、当事人答辩文件以及商标主管机关的审定、驳回决定等。它是保护商标专用权最可靠的凭证和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管理和利用好商标档案,商标局设有专门机构---商标档案处负责商标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三、商标档案的特点

(一)商标档案是商标权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都具有该商标的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和排他权,并在一定的地域、一定的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权的这种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在商标申请文件材料上均有详细的原始记载。因此,商标档案是保护商标专用权最可靠的凭证和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商标档案数量较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运用商标策略开拓市场、参与竞争,自觉以《商标法》为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积极要求受到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

(三)商标档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围绕这一活动形成的商标档案是商标工作的直接反映,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四、商标档案的作用

商标档案的作用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凭证作用,二是参考作用。

(一)商标档案是商标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开展商标工作的依据之一。例如确定商标专用权、开展商标评审工作、监督产品质量、争创名牌、查处商标的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商标档案进行商标咨询等,都要以商标档案为依据。

(二)商标档案可以作为扩大商标工作影响,进行广泛交流的有力工具。利用商标档案解决国际、国内的商标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等。

五、商标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商标档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五个方面。

(一)商标档案的收集主要是商标业务部门对商标注册管理产生的大量文件材料按规定集中后,定期移交档案室保存。

(二)商标档案的整理主要是将商标档案按一定规律编目、立卷、排列。目前,商标档案主要采用按商标注册号顺序排列、上架的立卷方法进行档案的整理。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商标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三)商标档案的鉴定是根据商标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确定商标的保管期限。我国《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1:永久保存:凡是反映商标工作基本历史面貌,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2:长期保存: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3;短期保存:在较短时间内有考察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可短期保存。

(五)商标档案的利用是商标档案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商标档案的保存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它的作用有以下几种:

1;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判断商标是否侵权和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3:以商标档案为依据办理提供证明和补发注册证、续展注册、许可合同备案等;

4:利用商标档案开展商标研究工作;

(六)商标档案的利用形式

1:提供商标档案原件:即为了某种特殊需要,在商标档案室或商标档案部门的阅览室查阅商标档案,摘录有关档案材料。借阅商标档案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2:提供商标档案的复制件:即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需要利用复印、拍摄等形式提供商标档案全部和部分内容的副本、摘录等。商标档案的复制件经商标档案部门签字、盖章予以承认后与商标档案原件起着同样的效力。

(七)调阅商标档案的要求

商标档案调阅工作主要分为内部调阅和外部调阅两种。

内部调阅是指本机关人员调阅。一般情况下凭调卷单即可。调卷单是档案部门统一编制发给各有关处室的调卷凭证。

外部调阅主要是为了满足外单位利用者的需求,例如公、检、法及工商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商标档案,律师因商标案件或诉讼代理的需要,要求查阅商标档案的,一般要求利用者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并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查阅商标档案的原因,经商标局综合处批准后,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接待。

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商标档案,查阅人员可以摘抄或复印有关申请书件等档案资料,并加盖商标档案证明用章。

商标档案,作为商标信息源中的基础信息源,其价值愈来愈得到广泛重视,国契约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遇到了严峻的挑战。1993年3月,我国开始建立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该系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1994年底一期竣工,并于1995年2月通过验收。一其实现了计算机检索和查询的目标,改变了原来手工操作的模式。商标局商标电子档案系统使用WINDOES2000操作系统,目前,商标档案服务器已满足不了迅速增长的商标档案,商标电子档案服务器的更新、扩容工作正在进行,以完善商标电子档案系统的各项应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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