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穷竭又称为商标权用尽或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其他任何人进一步使用或者销售该商品,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买售商标权商品的人,只要不是最终消费者,仍要继续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是因为,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目的在于,在禁止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基础上,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一旦商标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出售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即告实现,也就是说商标权人已经行使了其权利,其权利已经用尽了,不能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流通,也不能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该商品。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平衡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所有人的物权,保障商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促进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不存在这种限制,则商标权人可能会利用商标权控制商品的流通、分割市场,保持其垄断地位。这对于社会公众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可见,商标权的穷竭旨在通过限制商标权而实现贸易自由,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利益和社会福祉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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