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能鉴别出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4、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5、纸质证据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真实、有效、合法。
注册商标因在异议、异议复审,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视为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计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例。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