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商标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所以,法律不允许近似商标分属于不同主体,否则消费者在消费识别时仍会把出自两个不同主体的商品误认为同一主体,这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在商标申请时,如果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会予以驳回;即便是商标局未认定商标近似而予以初审公告,在先申请人仍可以在初审公告期间基于商标近似而提出商标异议;当然如果同一主体先后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会核准,因为同一主体自身商标构成近似,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而影响市场秩序。但如果转让人在商标转让时只转让近似商标之一,而保留其中近似商标,就会导致近似商标分属于不同主体,这也会造成消费者的市场混淆,也正是如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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