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
(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是否声明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立体商标同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
注意: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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