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尚未受理的,商标局将在受理该商标注册申请后,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局不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收到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后,我局将及时依法进行审查。谢谢您关注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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