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为主,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向商标局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商标局驳回我厂的请求?
答: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该土豆片、锅巴的特点,原则上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所以您的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的使用具有排他性,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作商标,可能会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商标的特征和功能之一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分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但若以“香脆”为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的商标,不能够有效区分经营者,也就为商标法所禁止。若想获得该商标注册,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厂长期使用“香脆”标志,并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以证明该标志具有可识别的特点。因为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前款规定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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