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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产生的法律效果

发布者:ycyx@163.com 发布日期:2016/1/26 9:32:26


  “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是指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而是指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初步通过,进入公告阶段。
  取得初步审定,可以说是商标成功注册的重要一步。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是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条件的规定,包括第17条关于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的规定,以及第63条关于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等。另一方面是有关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第9条关于商标显著性、合法性的规定,第10条关于国家名称、国旗等绝对禁用标志的规定,第11条关于通用商品名称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等相对禁用标志的规定,第12条关于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性规定,第13、14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第16条关于禁止虚假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注册的规定,第28条关于商品相同、类似,商标相同、近似不准注册的规定,第29条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第32条关于与撤销或者注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商品相同或类似)注册申请不子核准的规定,等。
  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商标局指定的审查工作人员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确实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方可作出初步核准的决定。但是,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还需要经过商标公告,也称为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这一公告被称为初步审定公告。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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