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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伟人名人的名字可以注册么。

发布者:?佐尾戒々 发布日期:2016/7/28 8:43:29

将国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从已故的达芬奇、到尚健在的乔丹、刚刚崛起的林书豪,似乎将国外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经营者迅速打开并占领市场的捷径,当然也成为一些商标职业抢注者牟利的目标。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商标法》第31条有关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就包含了对姓名权的保护,此外《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具体来说,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该条适用要件:(1)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但由于以下方面的问题,如果出现未经许可商业化使用国外名人姓名,姓名权保护要求在我国并不容易实现。一方面,国外人名为字母表现形式,注册国外名人姓名为商标时多会根据中国人的文字识别特点选择其音译形式,因此,国外名人姓名与中国商标在形式上并不完全形同,这为证明二者的同一性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名字都具有唯一性,如果该国外名人的姓名较为常见与普通,则单凭其名字主张权利多少显得有些不够令人信服;此外,对国外名人姓名在中国公众中的知名度的举证并不容易,因而也使得较难判定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广大消费者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在关于“BRITNEY布兰妮”商标的争议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布兰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她的姓名已在中国公众中广为知晓,争议商标没有损害布兰妮的姓名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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