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从未使用或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新注册商标在被使用之前也属于闲置商标。
被闲置的商标,可以采取转让、赠予、注销等方式,进行转移或消灭商标权。改制企业如果未超过一年的移转期限,应尽快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自改制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对注册商标的注销、撤消制度应进行完善,授予基层工商机关一定的职责。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和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而又未办理移转手续的,基层工商机关有责任向商标局申请撤消或注销。对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商标注册人,无论其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基层工商机关都有责任向商标局申请撤消或注销。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标注册人,清算完毕而注册商标未处理的,无论其不使用的时间是否达到连续三年,基层工商机关都有责任向商标局申请撤消或注销。
首先要说明的是闲置商标的价值应该由什么来决定,它的价值来源是什么?它既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也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闲置商标(权)的价值与商标的研制开发成本并无严格的匹配关系,有时甚至是不成比例的,其市场价值并不完全是其内在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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