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不当”主要指商标注册人采取欺诈等不正当行为,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转让的,其不正当行为一经揭发查实,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立即决定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审查失误也可能产生注册不当。这种情况应当在异议和争议程序中解决。一般来说,要撤销一个已经确定了商标权的商标,是要非常慎重的,否则会给企业带来程度不同的损失。但是,如果这个商标确属注册不当,而且对社会公益、消费者利益或者对在先权利发生重大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严格评审程序,可以撤销这样的商标。 但是,也有人认为中国是一个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申请在先是注册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商标谁先申请就应该是谁的。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规定是对注册制度、申请在先原则的冲击和弱化。这是一种错误而有害的看法,是对申请在先原则的一种曲解。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行为的最高准则,而撤销不当注册商标,即是这一准则的重要体现。人们所主张的申请在先是一种善意的、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正当的申请在先,而不是“抢注”。如对“抢注”行为听之任之,社会公正将荡然无存。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负责审理商标确权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决机构。198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撤销不当注册商标条款的当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申请13件,10年之后的199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申请达到571件,其中国外当事人的申请314件,国内当事人的申请257件。10年间,商标不当注册案件戏剧性地增加了40余倍,其中主要是所谓“抢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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