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的情形一般有两种—— 1、对于别人已经在使用的还未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所以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等待别人的品牌价值上升,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2、对于国外的正在使用的注册或者未注册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只要别人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就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对于抢注商标的行为,有人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利益,也有人吃鸡不成蚀把米。因为商标法在原则上是排斥这种行为的,为了保护市场良好秩序,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只要别人能够提供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并且能够证明该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是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回被抢注的商标的;对于第二种情形,除了与前面所说的那种理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可以通过优先权等来维护自己权益。 也就是说,国外的某些企业虽然暂时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但是他们在自己国家申请注册商标时可能已经申请了优先权,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内有人抢注,最终也是注册不下来的,反而浪费了自己的事情费用。 这个事情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因为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唯一的后果就是是否能够得到不劳而获的利益,或者是浪费了注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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