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商标异议是对通过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
商标异议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在初审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内为异议期,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结束。
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而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异议申请的补正有如下要求: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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