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裁定前,申请人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其评审申请。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程序终止。在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评审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4、35条。 如果您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就让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就好了。但有些材料您要配合做,如签字。如果你不知道要以什么理由撤回,可让代理机构帮你想就好了。这些代理机构都很专业。 如果是您有自己办理转让的:应该说明撤回转让的原因,理由尽量充分,在理由书上最好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签字。然后寄到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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