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合理使用越来越被各国和地区所认识并反映在有关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标法》时规定了以下限制:(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状、价格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对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说明,只要上述情况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当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23条规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其商品之名称、形状、品质、功用、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之说明,附记一商品上,非作为商标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1]
事实上,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涉及商标的地区或全球性国际性公约对商标权合理使用给予了肯定。例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6 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商业中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有关品种、质量、数量、价格、原产地等特点的标志,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实务中的诚实惯例。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b第2项规定,将并非作为商标,而是有关当事人自己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与该当事人的产品或者服务,或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商标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或者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格及其日期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这一行政执法意见的肯定。 不规范使用商标的危害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的民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如果这种使用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注册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法院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在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基础上,对商标注册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往往确定较低的赔偿额,甚至不予支持。 二、是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被被告以商标注册人3年未使用,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行抗辩。同时,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认定,也会被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依据。实践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因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被部分撤销或者全部撤销的不乏其例。 三、是可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分别进行注册申请,这种分类申请模式直接导致同一形态的商标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人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就可能侵入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即使是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不利于商标注册人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培养,还可能因侵权而遭受行政处罚或陷入诉讼纠纷。 综上所述: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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