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
本条共2款,对当事人不服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在原第49条规定的基础经过修改形成的。原第49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次修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来的两款规定,合并为一款规定。二是明确了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决定的范围,由原来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修改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三是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时限,即一般情况下为9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二、关于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就是要剥夺这项权利,使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这将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为了维护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人的正当权利,加强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本法确立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制度,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法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的法律程序。通过复审,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复审的理由,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审议评核,在9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不能作出复审决定,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并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复审程序结束。
三、关于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机关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外部监督,本法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所谓司法审查,是指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项法律制度。实行司法审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要先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