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伪造,就是指没有权利,但使用不当手段来制造《商标注册证》以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所谓变造,就是指通过篡改商标注册证中必要登记事项来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 我国《刑法》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章中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并用于招摇撞骗或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刑法的原则和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刑法》第 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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