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搜索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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