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注册商标续展的概念和意义 通过商标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得以延长,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法定权利得到延续,从而保证了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的连续性、稳定性,保护了权利人运用商标作为载体体现其商誉的积极性,也使得商标权利的财产权性质得到进一步地体现。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一样均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屇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屇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如果未能在此期间提出申请的,法律规定还另外给予了6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可以允许办理续展注册的申请手续,但需要交纳延迟费。宽展期届满后,仍未申请续展的,由商标局在注册簿中注销该商标。 受理商标续展申请的规费为每件2000元,续展延迟费每件500元。 鉴于目前异议和异议复审周期较长,个别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在复审阶段其有效期就已经届满,为维护申请人权益,申请人可以在异议复审阶段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交续展申请,以在裁定核准注册后商标权利可以延续。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续展申请的申请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不清晰或没有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如果实在不想用老的商标,减少成本的话就提早再注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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