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使用不当撤销
商标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自行修改注册商标的名称、图样等
(2)自行修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4)使用注册是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商标注册不当撤销
商标使用不当被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者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禁止使用的商标标识
(2)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识
(3)注册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4)注册商标复制、茅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5)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
(6)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
(7)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
三、商标争议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是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四、商标过期不进行续展撤销
注册商标是有有效期的,通常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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