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的限制有:
(1) 商标专用权受到核准使用领域的限制。《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 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条规定,是关于注册商标 使用的原则性规定。
(2)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 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注册商标到期后,权利人可以通过续 展延长其使用期,而且可续展的次数并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如果权利人愿意,就 可以无限期的拥有商标专用权。
(3)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领域范围内有效,权利人无权请求他国给予保护,他国也没有 保护该商标的义务。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彼 此独立,互不牵连。
(4) 商标专用权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其积极权利的范围小于消极禁止权 利的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 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他自己使用、处分注册商标,不能延及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也不能延及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一点,在使 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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