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001年修改商标法,对此款规定作了重要改动: 将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期明确为“公告之日”。根据我国民法关于公告公示效力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公告生效的制度。 商标转让受让方注意问题: 1.转让人应为转让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前,可以了解下此商标在办理转让申请前是否还有被转让给他人。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
2.转让商标的许可情况。受让方首先要了解清楚转让方是否在转让商标之前有无许可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标。因为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合同不能影响在先的许可合同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人产生不利影响。
3.转让协议内的权责分明。这一点主要是在签定转让协议的时候就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要遵守的相关规定都应一一罗列出来。规避将来在半年的转让期间出现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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