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二)根据《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二、 商标专用权质押需知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前期工作对于质权人而言,一旦债权得不到偿还,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优先受偿,因此如果质押商标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低于债权价值,质权人都可能遭受损失,因此《担保法》的特别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才能是质押的标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和/或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及其从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 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三、商标权质押申请材料的准备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多个注册号);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5、具有无形资产评估经验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流程
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5、执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五、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商标注册号:
担保债权数额:
质押期限:自 至
质权人章戳(签字):
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出质的,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并标明类别。
3、共有商标申请出质的,“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其他共有人填写附页。“质权人”为多人的,可另填写附页。
4、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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