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的,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国内申请人不需填写英文。 5.属于共有商标的,应当在“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6.共有商标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有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8.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注册号。 9.注册商标有多个类别的,按类别号依序填写。 10.注销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申请注销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申请注册商标全类注销的,在此栏目填写“全类注销”字样。 11.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的,应同时交回原注册证,未交回原注册证的应说明理由。 1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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