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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已经过了,还可以复审么?

发布者:?佐尾戒々 发布日期:2017/8/21 8:45:10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

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

审。

所以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是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超过该时限的,则错过了商标

驳回复审的时间,商标将不能进行驳回复审,是否超过该时间,按照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

和寄出驳回复审材料的邮戳日期计算为准。

商标递交商标驳回复审材料后,申请人可以自递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补充证据。

所以对于需要做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建议先递交驳回复审的材料,补充证据可以在递交的时候申请表中进行勾选,再在3个月内进行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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