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商标不规范使用后,是否还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为限”。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力的依据,也是对其进行保护的界限,超出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即不能对抗侵权行为。
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存在一些经营者通过对注册商标,尤其是组合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投
机取巧、鱼目混珠,刻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从中渔利。例如,单独使用某一组合商
标的文字部分,或单独使用其图形部分,或改变组合商标中文字要素与图形要素的显著特征等
使用行为,上述使用行为均属于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行为,从性质上一般仅属于对“未注
册商标”的使用,业已“脱离”了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综上,商标权的保护,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从文中引
用的“鳄鱼、“康明宝岛等商标案件可以看到,相关经营主体对组合商标所进行的不规范使用
行为从本质上改变了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亦改变了经核准注册的组合商标所原本拥有的较为
清晰的权利边界,最终因不规范使用而侵入了他人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受到商标法的调整与规
制。因此,对注册商标尤其是组合商标不规范使用是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