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他人商标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44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去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或者是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也可以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2、撤销他人商标三年不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后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两者对提起的时限区别在于,无效宣告是自从商标注册日起的五年内提起有效(驰名商标不受该五年限制)。而撤销三年不使用,则需要商标注册日期起满3年才可以提起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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