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标,我国有专门制定的《商标法》,明确商标申请注册原则,规定注册商标持有者拥有的权利。商标申请者在成功注册商标之后,将拥有该商标蕴含的一系列权利。 一、专用权 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指注册商标持有者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专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适用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不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禁止权 禁止权指注册商标持有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持有者拥有的禁止权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它侵权行为。专用权侧重于注册商标持有者使用该商标,禁止权则侧重于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指注册商标持有者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细分为普通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根据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约定,在支付一定的商标使用费用之后,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四、转让权 转让权指注册商标持有者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商标权转让之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包括的所有权利,如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注册商标转让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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