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其中固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要素具有区分和识别作用,这些要素大致是臆造的、任意的、暗示性的或纯描述。如“澄之”、“婺美”、“斑励”等都属于臆造性词汇,若用于申请商标,其显著性十分突出,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
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指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该商标被长期使用于某商品或服务之上,并被广泛宣传,因而商标渐渐具备了相应的显著性,相关公众可以将商标和所标识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识别该商标。
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多为描述性商标,如“六个核桃”商标,“六个核桃”是其标识的核桃牛奶商品的主要原料,并不具备相应的显著性;但是“六个核桃”商标标识的商品远销全国众多县市,市场知名度极高,并且被被河北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六个核桃”商标可视为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概而言之,若商标名字为臆造性、暗示性等词汇,商标具备较高的固有显著性,可成功申请为注册商标概率颇高;若商标原有显著性很弱,但是商标已经被持续的使用宣传,具备了相应的知名度,此商标可视为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亦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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