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这类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使用”的理解。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人的使用有着相同的方式和范围。即凡是对商标权人来说构成“”的方式,都可构成这里的“使用”。
2、行为的违法性的根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3、有关类似商品与类似商标的判断。商标法规定这类侵权行为共有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标准一致。上述四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假冒商标行为”。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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