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个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因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可以按照“一类商品,一件商标’’的申请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这就说明,如果注册商标核定的几个商品是类似商品,那么注册商标人就获得同类商品上使用一个商标的权利。但是,《商标法》第 29 条规定,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因此,注册商标人转让该注册商标时,必须转让同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不能只转让该同类商品的一个商品的商标。否则,即产生了同一商标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造成不同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同一商标的混乱现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第 2、3 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转让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商标的共有为共同共有,私自转让就侵犯了其他人的商标所有权。因此,每个共有人都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
4.转让注册商标未履行法定的程序的,其转让无效
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成立须依法律要求的形式。当事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而未经核准注册的,应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商标局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5.商标受让人在商标使用中,如果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其转让注册可能导致撤销转让人应当监督受让人生产或经销的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受让人应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切实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有违反,将受到行政处罚,直至撤销转让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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